任何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社会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离婚律师案情摘要
陈甲、陈乙和陈丙的父亲陈某风死亡,陈某风立有遗嘱,陈甲、陈乙各继承公司30%的股份,陈丙三年前祸重伤,丧失行为能力。考虑到陈丙再婚妻子胡某曾经提出过离婚,陈某风将公司35%的股份留给陈丙的儿子陈某岳,并且限制其在陈丙有生之年进行转让,遗嘱要求陈某岳照顾其父亲生活,陈甲、陈乙有监督之责。2011年胡某以陈丙法定代理人名义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理由是未给丧失劳动能力的陈丙留有资产。
婚姻律师法院处理
一审以未给无劳动能力人保留必要份额为由判决遗嘱无效,陈丙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产,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判断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违反继承法*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主要遗嘱人在充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生活做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陈显曰与陈显铭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3)宁民辖终字*291号
【案件评析】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律师【案件概述】上诉人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继承人陈某某先生是中国名的写意花鸟画家,师从齐白石,其作品受到广泛关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故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陈某某主要遗产为其生前创作美术作品,并保存于南京市鼓楼区马鞍山某号某幢某某某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离婚律师网】【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陈某某虽为名画家,在书画界亦有较大的影响力,但不属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对上诉人陈某某1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