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诉王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5)盐民终字*02239号
【婚姻律师案件评析】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的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案件概述】沈某与王某丙婚后未生育,1968年时收养了王某甲。××××年××月,王某丙与他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将王某乙寄养在其外甥女羌某某处。盐城市某处房屋系王某丙与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砌建一车库。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取得盐城市某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丈夫刘某某按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遗嘱,并将该起草的遗嘱打印好交与王某丙,王某丙当着见证人胡某、孙某、吴某的面告知遗嘱内容,并亲笔签字、捺印,见证人胡某、吴某也分别签字、捺印,见证人孙某因不识字由其丈夫代签,由孙某捺印确认。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去世。王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及车库的一半按遗嘱继承归王某乙所有。
【法院判决离婚律师】该遗嘱内容虽为打印件,非被继承人王某丙亲笔所写,但该遗嘱是根据王某丙真实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签名前也向见证人口头表达了该遗嘱的内容,并当面签名确认,该遗嘱应为自书遗嘱,并合法有效。王某乙对位于盐城市某处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是认定赠与的是房产还是购房款
离婚律师案情摘要
罗某与黄某于200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6年黄某之母赵某以黄某的名义与某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某办事处向黄某转让一套房产及车库,赵某分4次支付了17万元预付款,案外人顾某代赵某支付了17万元,2007年5月21日在办事处协助下,房产转让协议中的黄某变更为赵某。2007年5月9日罗某与黄某分居,208年4月法院判决罗某与黄某离婚,但是告知争议的34万元购房款另行处理。罗某离婚后,起诉黄某及赵某,索要17万元房款。
法院处理
一审认定赵某以黄某的名义签订合同,支付房款表明是将房屋赠与黄某,但是在交付前将买受人及付款客户变更为赵某,故赠与尚未成立,驳回罗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婚姻律师父母出资以其子女的名义购房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全部款项、房屋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女子因离婚或者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