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张某丙、周某遗产继承纠纷
【案号】(2015)南扬民初字*396号
【离婚律师案件概述】受遗赠人以出具遗赠房屋接受确认书的方式表示接受赠与,且法定继承人皆对其接受遗赠无异议
【法院查明】
婚姻律师薛丽云与张匡时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分别为张铭和张某甲;张铭育有一子张某丙;周某系张匡时的。2014年3月15日,薛丽云在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1份,内容为:“一、601室房屋由我的孙子张某丙和我的儿子张某甲各继承三分之一所有权。二、周某是我丈夫张匡时的胞妹,我愿意将房屋中的另外三分之一所有权遗赠给周某。”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
2014年5月4日,周某出具遗赠房屋接受确认书1份,载明:遗赠人为薛丽云,受赠人为周某,周某同意接受该房屋中遗赠给其的所有权份额,并同意配合相关权利人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
薛丽云所立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各方均无异议,且周某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对该涉案遗嘱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现各方一致确认房屋价值为18万元,张某甲提出该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张某丙、周某分别支付房屋归并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张某丙、周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瞿XX诉陈XX等遗赠纠纷案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28027号
婚姻律师【案件评析】符合条件的共同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共同设立遗嘱的人当中有一个死亡,共同遗嘱便开始生效,但另一方死亡前遗嘱没有全部生效。死亡的遗嘱人在遗嘱中自己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案件概述】原告瞿XX系被告瞿母之子。被告陈父系被告陈XX、原告之父。2010年2月11日,瞿母与夫陈父共同立遗嘱,明确XX室房屋由原告继承。2011年11月瞿母过世。原告认为原告系XX室房屋的受赠人,故起诉法院要求判决XX室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被告陈XX辩称,遗嘱的内容是父亲陈XX所写,对母亲瞿XX来讲,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而法律无明文规定有共同遗嘱,故母亲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告陈父称,遗嘱是被告与瞿母的共同意愿,属于瞿母的份额按遗嘱办理,属被告的份额赠与原告。
离婚律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瞿母生前与夫陈父共同设立的处分共有的房屋的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瞿母过世,原告可按遗嘱继承瞿母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被告陈父在诉讼中亦表示其在XX室房屋中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要求XX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