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晓春、赵晓云、赵晓凤、赵小雨与被上诉人赵辉利、原审*三人赵恒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435号
【案件评析】共同遗嘱为夫妻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无遗嘱无效的情形,法院即应确认其效力
离婚律师【案件概述】*三人赵恒与赵继兰结婚后,两人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赵辉利和赵晓春、赵晓云、赵晓凤、赵小雨。*三人赵恒与赵继兰于2003年9月26日立下一份遗嘱,该遗嘱(三)载明“经我们两人多次商议决定一致同意将住房由儿子赵辉利继承,包括房内所有一切设备,其他人无权干预”。赵继兰于2011年2月22日病故,赵继兰死亡后,赵辉利为继承份额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赵继兰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由赵辉利继承讼争房屋的1/2份额。
婚姻律师上诉人赵晓春、赵晓云、赵晓凤、赵小雨上诉称赵恒、赵继兰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首先,赵恒、赵继兰所立遗嘱没有见证人见证;其次,遗嘱的前提条件是“我们两个辞世后”,而实际情况是父亲赵恒还处于生存时期,遗嘱继承条件未生效的情况下,一审直接判决讼争房屋1/2的份额给赵辉利违反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剥夺了父亲赵恒依法继承的权利。
【法院判决】赵继兰生前与赵恒所立遗嘱,其遗嘱形式为自书遗嘱,且为两个遗嘱人共同设立的一份遗嘱,即共同遗嘱。《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明确规定,但也无禁止性规定,故可以用共同遗嘱处分共同财产。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主要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判断其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受胁迫或者受欺诈所设立的遗嘱;3、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6、对依法应当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予保留的遗嘱。因此,由于本案无证据证明赵继兰生前与赵恒对讼争房屋所立的共同遗嘱存在以上无效情形,故该共同遗嘱应为有效。同时,通常情况下,共同遗嘱都表现为夫妻共同遗嘱,本案遗嘱即属此类。
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根据其不同的类型而确定:1、夫妻将两个以上的各自独立的遗嘱内容记载于同一份遗嘱文书中的遗嘱,即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分别生效;2、共同设立遗嘱的夫妻二人在同一份遗嘱中相互指对方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的遗嘱,即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只要共同设立遗嘱的人当中有一个死亡,共同遗嘱便开始生效;3、夫妻一方指遗产为某人继承,是以另一方的遗产也要为该人所继承为条件的遗嘱,即相关的夫妻共同遗嘱,其生效时间,也是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只不过是在另一方死亡前,遗嘱没有全部生效而已。赵继兰生前与赵恒对讼争房屋所立的夫妻共同遗嘱,显属相关的夫妻共同遗嘱,该遗嘱涉及赵继兰遗产的部分在赵继兰死亡时已生效,且四上诉人称赵辉利不尽扶养父亲赵恒的义务并无证据证明,该遗嘱不存在遗嘱不生效的情形,故该遗嘱中关于赵继兰处分其房屋份额的遗嘱自赵继兰死亡时开始产生继承。
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任何确定民事责任|*45辑
婚姻律师案情摘要
白某与刘某于2004年同居,2007年刘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刘恬某因琐事与白某发生争议,白某用水果刀将刘恬某刺伤,治无效,刘恬某死亡。经鉴定,白某系间歇性精神人,作案时为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刘某以白某的父母亲为被告,要求其父母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经查,刘某在与白某同居后,其父母将白某是间歇性精神人情况告知了刘某,但要求双方正式结婚,刘某找花钱做了证。
法院处理
婚姻律师刘某以虚证欺骗白某父母亲,监护责任转移给刘某,白某案发时已经脱离了其父母的监护,与刘某共同生活,不能要求其父母承担责任。而刘恬某未满18周岁,刘某负有监护责任,明知刘恬某与白某有矛盾,白某有精神疾患,放任双方相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驳回刘某诉讼请求。二审部分维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一方明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诱使其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而与之同居,进而伪证,使用欺诈手段使监护人误以为被监护人已经结婚的,监护权应由其配偶行使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出现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有一定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亦应作为减轻加害人法定监护人之责任的因素予以考虑。